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83号
当事人:定州特益综合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00182MADWK75C8E
住所(住址):定州市南城区八兄村宝塔中学西行94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成佳
身份证件号码:13068**********31X
2025年3月5日,我局收到定州特益综合超市经营的牛二陈酿酒检验报告,食品标签-联系方式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3月10日对定州特益综合超市负责人成*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该单位经销的牛二陈酿酒标签不合格,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牛二陈酿酒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的白酒的事实。
2. 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牛二陈酿酒的事实。
3. 2025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经营标签不合格牛二陈酿酒的事实与细节。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局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食通001号《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适用情形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按较轻情形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牛二陈酿酒56瓶;
3.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10)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拟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拟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5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拟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