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4

    当事人:定州漫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E1H30F79

住所:定州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虎

身份证号码:130682199******77

联系电话:15027****35

2024年10月30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来访举报:反应京都艺术珍藏直播间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30日,执法人员到定州漫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定州市西城区****东侧,出直梯右转向东,过道两侧各有一间房屋,两间总面积约400㎡。过道北侧房间正在直播,进门左侧大厅内南侧一张长条桌上摆放成品,主播正在直播讲解陈*生极其作品,介绍陈*生时直播讲到“陈*生先生创作捐赠的书法作品《山高人为峰》被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并有证书为凭,陈*生老师创作捐赠的书法作品《毛主席词沁园春雪》被故宫博物院收藏并有证书为凭,陈*生先生为人民大会堂创作的艺术作品《舍得》壹幅被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收藏并有证书为凭”,介绍孙*翠时直播讲到“兹授予孙*翠先生国宝级艺术家荣誉称号,兹聘请孙*翠同志担任政协画院副院长之职,兹委任孙*翠为中国国家书画院副院长之职,中国书画交易润格评估中心对孙*翠书画作品润格评估:书法类作品市场价格480000元/平方尺,国画类作品市场价格800000元/平方尺”,大厅北侧有3张写字台、4位老师正在创作作品,大厅西侧有吧台,一位老师正在休息,南侧长条桌和房间里间各有1台电脑,电脑处于开机联网状态。门口前面有3人座椅和小办公桌靠东墙设置,向前有玻璃门,推门进去后北侧有9个货架,右侧靠墙有4个货架,中间2个货架,西侧3个货架,进门左手靠南墙有1个货架,房间内有10个货架摆放字画,地上存放部分字画,南侧往里走有玻璃门,打开后,房间西侧有字画长条桌一张、货架3个,房间东侧地上存放字画,在字画长条桌左侧桌面、地上存放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证书(内容为:陈*生先生,您创作捐赠的书法作品《山高人为峰》我馆予以收藏)、故宫永久收藏证书(内容为:鉴于陈*生老师创作捐赠的书法作品《毛泽东词沁园春雪》已为我院收藏,我院对陈*生老师热爱祖国文化艺术支持故宫博物院发展的精神深表钦佩)、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收藏证书(陈*生先生:您为人民大会堂创作的艺术作品《舍得》壹幅,已被我局收藏(收藏价值60000元/平方尺))、中国书画交易润格评估中心润格评估证书(李*峰,身份证号6205021*****176818,证书编号RG23**37,授予时间2023.09.07),现场货架上的字画中发现李*峰、孙*翠联合创作的《傲骨》、李*峰创作的《福无边乐长寿》等作品内印有“荣宝斋鉴赏”印章,现场打开退回的快递单件发现,陈*生、孙*翠联合创作的《沁园春长沙·万山红遍》《惊涛拍案·黄河颂》作品内印有“荣宝斋鉴赏”印章。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定州漫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抖音店铺的销量清单,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经请示主管局长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2)NO.0000828】,当事人对以上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31日、11月5日执法人员对授权代理人杨*进行了询问,确认当事人运用陈*生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证书、故宫博物院、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收藏证书,孙*翠、李*峰中国书画交易润格评估中心润格评估证书,及“荣宝斋鉴赏”印章进行宣传的事实。

2024年11月4日,发函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11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京东市监协查复〔2024〕11050号),证实中国国家博物院未曾收藏陈*生创作的书法作品《山高人为峰》,收藏证书虚假,故宫博物院未曾收藏陈*生创作的书法作品《毛主席词沁园春雪》,收藏证书虚假;12月19日,查询“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未查找到中国书画交易润格评估中心的登记备案信息2024年12月26日,电询人民大会堂管理局,证实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未曾收藏陈*生创作的艺术作品《舍得》,收藏证书虚假;2024年12月26日,荣宝斋有限公司复函,证实荣宝斋有限公司未授权定州漫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荣宝斋鉴赏”印章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使用“荣宝斋鉴赏”印章、未登记备案单位颁发的评估证书、虚假收藏证书等对陈*生、李*峰、孙*翠等人的作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字画。结合定州漫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抖音店铺的销量清单可以确定自2024年10月23日至10月30日,当事人销售字画总额1032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信息;

3.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2024年10月31日和11月5日杨*询问笔录,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京东市监协查复202411050号)、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答复、荣宝斋有限公司复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4.盖有“荣宝斋鉴赏”印章的“临江仙”“福无边乐长寿”“精气神”等作品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定州漫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抖音店铺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字画数量及金额;

6.《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强制(2024)稽三-17号》,并开具《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编号:(22)NO.0000828,证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商品及数量。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签字或盖章。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4]稽三-19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使用虚假收藏证书、未登记备案单位颁发的评估证书等对作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字画,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荣宝斋”商标是荣宝斋有限公司在第16类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925**2号;核定使用商品:便笺薄;毛笔;墨锭;书籍;宣纸;砚(墨水池);印泥;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在41类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843**27号;核定服务项目: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录像带录制;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书法服务;娱乐;节目制作;流动图书馆;培训。当事人使用“荣宝斋鉴赏”印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对所售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同时使用“荣宝斋鉴赏”印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两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同时该两违法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吸收关系,执法人员选择“从一重”进行罚款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因本案中当事人对所售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罚款额度更重,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所涉该两法律规范中的处罚种类进行合并处罚。

因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市场监管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裁量幅度适用较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6公平竞争执法“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的”之规定,执法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并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按减轻幅度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办案单位决定合并处罚种类如下:

1.没收盖有“荣宝斋鉴赏”印章的“临江仙”“福无边乐长寿”“精气神”等作品15幅、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证书179张、故宫博物院永久收藏证书292张、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收藏证书882张;

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入卷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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