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 2024 〕337 号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 2024 〕337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OFBQA568  

住所(住址):定州市中山中路北侧紫光都商厦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祥如  

身份证件号码:3710821987********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孔祥如经营商品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位于定州市中山中路北侧紫光都商厦负一层,有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无名称,门头招牌为全场两元超市。2、现场发现经销商品两种(无漆鸡翅木筷包装上商品条码为6970538660905、黑白柄水果刀包装上商品条码为6965325696687),现场该单位不能提供两种商品《系统成员证书》,经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GS1——商品条码大数据中心查询上述两种商品条码核准注册、备案信息,显示两种商品暂无数据。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相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立即将商品条码有问题的商品下架,不得销售。

2024年9月6日经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单位经销的两种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执法人员查询相关检查信息,该单位自成立以来,尚未因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受到过行政处罚。我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该单位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行为,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9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检查情况和当事人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商品条码的商品。

3、2024年9月9日对委托人卜红匣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我局的检查结果无异议和案件的具体事实及细节;

4、视频、照片资料、条码查询截图证明执法检查情况和当事人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商品条码的商品。

以上证据经委托人卜红匣确认无误并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4]北城0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适用情形:一般;适用条件标准:涉案商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2;缴纳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罚没许可证号为:050400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11 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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