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4〕38 号
当事人:定州市郑顺坡肉食店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2130682********0K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113068******0
负责人:张玉匣   
身份证号码:130682********6925
联系电话:151****1819 
住址:定州市清风店镇北街*号*门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2月2日,我分局收到市局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21131300002024020207420934)附河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后,对定州市郑顺坡肉食店违法添加亚硝酸盐以马肉冒充驴肉制售一事进行调查处置。
(案件事实)经调查发现,定州市郑顺坡肉食店在无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购进一批生驴肉进行煮制,为节约成本,加入马肉进行混淆加工。同时为了便于销售,微量添加亚硝酸盐进行上色。当事人自从2024年1月份以来共制售掺假驴肉130斤,每斤进价75元,售价80元,利润5元,案值10400元,共获利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1、2024年2月2日,我局收到12315投诉单和检测报告一份;
2、2024年2月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3、2024年2月5日,对负责人张玉匣的询问笔录一份;
4、当事人的证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5、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的小作坊经营资格。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4年3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4  】清风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我局认为:定州市郑顺坡肉食店无证加工熟食违法添加亚硝酸盐以马肉冒充驴肉制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陆佰伍拾(650)元,罚款捌仟(8000)元,合计捌仟陆佰伍拾(8650)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 4月 1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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