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1〕502号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1502

当事人: 定州市亿起发超市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682MA0FKBTP9Y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区中山路西关小学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龙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2021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定州市西城区中山路西关小学西200米路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七日内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0001310)。2021 9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定州市亿起发超市服务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1914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定州市亿起发超市服务店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直至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查处之日,仍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9月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事实;

证据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收到当场警告处罚的情况。

证据三:202191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证据四、202191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1年9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2021]西城0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实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96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927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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