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查封(扣押)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第二次修订,2024.3.10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1.调查责任: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对涉嫌传销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8.3施行,2017.10.7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强制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施行,2013.12.7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强制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6施行)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强制 对涉嫌危害食品等产品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强制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强制 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强制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强制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1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河北省专利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改正,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强制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2009.3.1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1.调查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法定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损毁或者将查封、扣押设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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