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执法监督部门投诉:
(一)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
(三)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四)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认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于行政执法投诉机关管辖。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信访终结的
(六)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时,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投诉申请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方式投诉,其内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七条  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投诉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申请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申请属于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人向信访部门反映;
(三)投诉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四)投诉内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投诉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执法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被投诉举报方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发现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机构限期改正。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防止投诉举报人被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3122660677。邮箱:scjgfzk@126.com
第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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