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对象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市属地方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和按照规定应当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二)市审计局及其公务人员。
二、举报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审计局举报。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
(三)审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审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以权谋私、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举报方法
(一)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定州市刀枪街6号定州市审计局,邮政编码:073000
2.举报电话:0312-2587227
(二)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的有关情况、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提倡署名举报。
四、举报受理
(一)应及时受理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受理举报人电话举报和当面举报,应如实详细记录;对信函和其他书面举报,应认真登记。
(二)对举报信件、举报电话或举报人当面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呈送领导批阅,分级进行处理或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有关重要或紧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向局长报告。
五、举报查办
(一)对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市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经局长审批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2.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移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诉举报人。
(三)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局长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六、举报保护
(一)市审计局受理举报事项应由专人负责,与举报事项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在查办举报事项时,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及其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三)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因向审计机关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市审计局应认真受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