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4006-2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4006-2号
被处罚人李**          性别:男             年龄:**
身份证号:13**************
家庭住址:河北省***************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
所在单位:定州达润昌装卸服务队       职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定州市庞村镇西坂新村东行500米路北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1日19时20分左右,定州达润昌装卸服务队(以下简称定州达润昌服务队)驾驶员驾驶冀F*****-冀 F****(挂)豪沃牌半挂牵引车,在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焦化五期25道口空地调头倒车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后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2025年11月20日,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定州达润昌装卸服务队“3·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定市府批字〔2025〕141号)。《报告》认定:你未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未按规定报告事故。 
主要证据: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定州达润昌装卸服务队“3·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裁量幅度一般,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0,裁量幅度较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2022年年收入(38000元)40%(15200元)罚款,2022年年收入(38000元)60%(22800元)罚款,两项合并作出2022年年收入(38000元)100%(38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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