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4006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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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4006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达润昌装卸服务队
地址:定州市庞村镇西坂新村东行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经营者(总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1日19时20分左右,你单位驾驶员驾驶冀F*****-冀 F****(挂)豪沃牌半挂牵引车,在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焦化五期25道口空地调头倒车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后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2025年11月20日,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定州达润昌装卸服务队“3·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定市府批字〔2025〕141号)。《报告》认定: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李*驾驶证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李*持伪造A2驾驶证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驾驶员行车安全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包括: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定州达润昌装卸服务队“3·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刘**、李**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1,裁量幅度较重,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事发后,未按规定报告,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裁量幅度较重,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的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的罚款,两项合并共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