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一中队 0021 号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5执法一中队 0021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xx汽车零部件制造厂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定曲路长安工业园区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xx职务:总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52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10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定州市xx汽车零部件制造厂现场检查发现冲压车间液压冲床电机对轮处未设置防护罩。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冀定)应急现记2025执法一中队0021号;证据二:现场照片一张;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并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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