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定)应急罚〔2024〕2014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2014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三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高蓬会镇李辛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89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9月4日,定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二中队对定州市三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绕丝机绕线导线头处未设置防护罩;2、涂网工序现场电机未使用防爆电器。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2014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
三:《现场照片证据》( 冀定)应急取证〔2024〕2014 号。证明你单位 1、绕丝机绕线导线头处未设置防护罩;2、涂网工序现场电机未使用防爆电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较重违法情况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9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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