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 0025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高蓬镇李辛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定州市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配电室、镀锌车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冀定)应急现记〔2024〕执法三中队0025号;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9月10日定州市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配电室、酸洗池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较重违法情况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0月0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