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定)应急罚〔2024〕201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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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2012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建讯安全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北城区爵士山写字楼3-9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6月28日,定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二中队对河北建讯安全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024-851期高处作业取证培训课时安排理论42学时,实操62学时不符合大纲要求,学员实操实训进入吊篮未穿戴安全用具,未看到学员实际操作吊篮升降;2、2023-001期高处作业取证培训未提供视频;3、焊工取证培训线下理论学时为20学时,少于20.4学时。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2003 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1、2024-851期高处作业取证培训课时安排理论42学时,实操62学时不符合大纲要求,学员实操实训进入吊篮未穿戴安全用具,未看到学员实际操作吊篮升降;2、2023-001期高处作业取证培训未提供视频;3、焊工取证培训线下理论学时为20学时,少于20.4学时。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并遵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中第二项适用幅度中严重违法情况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适用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