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定)应急罚〔2024〕2013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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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2013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定安建筑工程技术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定州市西坂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x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6月28日,定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二中队对定州市定安建筑工程技术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培训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档案管理制度缺少档案保存年限;2、高处作业缺少一名兼职教师;3、抽查低压电工2023-001期取证档案(仅开展了1期),培训未按照申报的培训计划(线上线下)开展培训; 4、培训视频档案缺失(因毗邻企业发生火灾导致培训机构电器故障,视频损坏); 5、未设置独立的档案室,且档案室堆放杂物,不满足防火要求。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2003 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1、培训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档案管理制度缺少档案保存年限;2、高处作业缺少一名兼职教师;3、抽查低压电工2023-001期取证档案(仅开展了1期),培训未按照申报的培训计划(线上线下)开展培训; 4、培训视频档案缺失(因毗邻企业发生火灾导致培训机构电器故障,视频损坏); 5、未设置独立的档案室,且档案室堆放杂物,不满足防火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并遵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中第一项适用幅度中较轻违法情况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适用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适用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