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 0019 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xx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定曲路xx学院西校区(原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06 月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北xx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未按照AQ8011-2023 国家强制性标准配备相相适应实训实操教学设施;2.公共科目未按照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压缩培训学时,未开展心肺复苏和创伤包扎培训,以视频讲解代替;3.抽查2024559 期次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领证档案,档案管理不规范,未留存实操培训视频档案。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一中队0019 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并遵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中第一项适用幅度中严重违法情况的规定,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适用幅度中严重违法情况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适用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年08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