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 0018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 0018
被处罚人:张xx 性别:男 年龄:47
身份证号:132xxxxxxxxx
家庭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周村乡北xxxxx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所在单位:定州市利xxxx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定州市叮咛店工业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07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定州市利xxxx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一中队0018 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4 07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事实违反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1项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0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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