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 0017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 0017
被处罚人:董xx 性别:男 年龄:63
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西关南街博陵街xx xxxx单元xxxx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9xxxxxxx
所在单位:定州市华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定州市经济开发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07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定州市华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无综合部责任制度)。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一中队 0017 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核查照片一张。
证明定州市华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无综合部责任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1项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08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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