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 0015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鑫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北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迎宾大道经x路xx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xx 职务:总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一中队0015 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核查照片两张。
证明定州市鑫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的,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年07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