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 0014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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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 0014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鑫荣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西城区孔会同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7月15日,经我局执法监察四中队对定州市鑫荣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充装车间照明电气开关不应使用刀闸。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四中队 0014号;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1、充装车间照明电气开关不应使用刀闸。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