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 0019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 0019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宜嘉乐鞋厂
地址:定州市南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配电室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定)应急现记[2024]执法三中队0019号;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6月5日定州市宜嘉乐鞋厂配电室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展《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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