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 0016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 0016 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莱驰焊接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西南佐村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喷砂车间电闸开关护罩损坏,南车间天车未安装防脱钩装置。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定)应急现记〔2024〕三中队0016号;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5月27日喷砂车间电闸开关护罩损坏,南车间天车未安装防脱钩装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较重违法情况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5 项中有2至3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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