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 0017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佰利特鞋厂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镇侯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刚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配电室内两具灭火器未按规定定期检测。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定)应急现记[2024]执法三中队0017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厂配电室内两具灭火器未按规定定期检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较重违法情况的规定: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