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4005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4005 号
被处罚人:代**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13****************
家庭住址:河北省定州市************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
所在单位: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 职务:定州市长城日化厂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定州市十家町村(明月经济开发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2日13时35分左右,位于定州市明月店镇的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在充填室检修过程中违规排空丙丁烷混合气发生闪爆继而引发火灾的事故,事故造成6人受伤,过火面积2714.2平方米,截止2024年1月18日直接经济损失约588.6万元,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等)尚需最终核定。经最终核定,截止2024年5月20日,6人住院产生总费用合计506180.43元,长城日用化学厂资产损失5399700元,共计5905880.43元。2024年2月25日,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12·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主要负责人代**,未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不落实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迟报;主观认识存在偏差,在事故报告中因过失造成受伤人数出现漏报。   
主要证据: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12·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定市府批字〔2024〕13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发生一般、较大事故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对发生一般事故漏报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处2022年年收入40%、60%、40%的罚款,三项合并处2022年年收入(41465元)140%(58051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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