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4001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4001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
地址:定州市十家町村(明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2日13时35分左右,位于定州市明月店镇的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在充填室检修过程中违规排空丙丁烷混合气发生闪爆继而引发火灾的事故,事故造成6人受伤,过火面积2714.2平方米,截止2024年1月18日直接经济损失约588.6万元,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等)尚需最终核定。经最终核定,截止2024年5月20日,6人住院产生总费用合计506180.43元,长城日用化学厂资产损失5399700元,共计5905880.43元。2024年2月25日,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12·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包括:定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厂“12·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定市府批字〔2024〕13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第九条、第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600000元(陆拾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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