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 0013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 0013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中天加油站(普通合伙)
地址:定州市赵村乡新合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5月28日,经我局执法监察四中队对定州市中天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3号加油机内防爆挠性管紧固螺栓松动;2、3号加油机防爆接线盒多余进线口未用丝堵进行封堵;3、经查看5月26日8点5分至8点34分卸油视频发现卸油车进入卸油区,停车后未进行静置直接卸油且未连接静电接地仪,卸油过程多次无人员在现场监护。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四中队 0013号;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3号加油机内防爆挠性管紧固螺栓松动;2、3号加油机防爆接线盒多余进线口未用丝堵进行封堵;3、经查看5月26日8点5分至8点34分卸油视频发现卸油车进入卸油区,停车后未进行静置直接卸油且未连接静电接地仪,卸油过程多次无人员在现场监护。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全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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