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 0003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 0003 号
被处罚人:吴**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13****************
家庭住址:定州市******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5*********
所在单位:定州市********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定州市**********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四中队 0003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吴晓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1项法定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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