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 0002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 0002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定皇加油站

地址:定州市定曲路(孟家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 职务:站长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一名加油员在加油区未穿防静电服进行加油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四中队 0002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冀定)应急取证〔2024〕执法四中队 0002号。证明你单位一名加油员在加油区未穿防静电服进行加油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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