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0001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0001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泓博塑料加工厂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北方再生资源生产基地7 号路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厂长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77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1 2 日依法对定州市泓博塑料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破碎机未设置明显警示安全警示标志;生产车间破碎机皮带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冀定)应急现记〔2024〕执法一中队0001 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 (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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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页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01 1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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