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3〕3030-1 号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鑫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xxx 职务:总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配电室未配置符合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压手套不符合要求)。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10月20日企业配电室未配置符合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压手套不符合要求)。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10月20日企业配电室未配置符合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压手套不符合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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