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做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按照省应急管理厅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202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20〕2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冀应急〔2021〕8号)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理念,扎实落实国家、省、市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督促企业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方式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梳理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效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落实,通过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深化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三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阶段性任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形成全系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39500天
目前,应急管理机关定编在册人数为71人,实际持证人35人,在岗持证人员35人,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其中,2021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35=875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1860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8750-3922-3968=1860(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1380天,一般检查工作日48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3922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1065天。
2.参与事故调查456天。
3.核实投诉举报259天。
4.办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229天。
5.开展专项集中执法检查1236天。
6.开展专门的宣传培训677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2968天。
1.机关值班1095天(3人/天×365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573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342天,集中培训145天,其他培训86天。
3.检查指导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工作358天。
4.开展安全生产巡查258天。
5.参加党群活动264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6.年休假、病假、事假420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详见附件1。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3)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制氢)等生产经营单位;
4)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未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2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71.87%。
1.危险化学品及医药行业企业29家。其中,危险化学品25家,含生产企业2经营企业23家,全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医药行业企业4家。
2.工贸企业63家。其中,机械36家,含涉有限空间作业18轻工27家,含涉有限空间作业14家、涉爆粉尘8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5。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6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28.13%。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10工贸企业26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各执法科室队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5。
、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队应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3.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时,应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编制监督检查方案,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法制审核后方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人员将本监督检查计划填报至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执法工作情况,建立执法台账,每月1日前将本上月监督检查数据,上报执法大队办公室。执法大队办公室汇总相关数据,填写执法质量统计报表,上报省厅监察一处。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经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统计汇总并进行情况分析。政策法规及时对执法质量进行通报,组织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约谈,并会同执法大队做好市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五)调整、报批程序
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队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提交政策法规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重新报政府批准后向应急管理备案。
(六)公示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公示。示网站定州市人民政府网。
、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法行政。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目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对企业所提供合法有效的电子证照予以认可,切实体现便民、便企,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按照省政府“三个规章”和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文件要求开展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除定期通报执法进展外,将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到各室年度职能工作绩效考核、综合考核当中
(三)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队要结合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责任保险作为执法必查项,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动全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紧紧围绕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寓执法于服务,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环境。疫情结束后,针对受疫情冲击影响,一些企业在不具备现场安全条件、多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复工复产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防止思想麻痹、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强化专项治理。对于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安全培训等,预案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采取“正查”方式,其他相关科室采取“倒查”方式,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演练备案,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技术服务机构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安全培训机构不符合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严格检查纪律。所有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2.2022年度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3.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4.2022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
市局在册人员71人。按照委、政府要求,长期抽调参加全重点“双代办”扫黑除恶等工作共计2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为35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0×35=875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8750-3922-2968=1860天)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160
重点检查企业8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8×3×5=12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                                  检查工作日为:4×2×5=40(天)。
2.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科16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8×3×5=12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4×2×5=40(天)。
3.预案管理科160
重点检查企业8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8×3×5=12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4×2×5=40(天)。
4.执法一中队345天。
重点检查企业17家,每次参加人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7×3×5=255(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3×5=90(天)。
5.执法二中队345天。   
重点检查企业17家,每次参加人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7×3×5=255(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3×5=90(天)。
6.执法三中队345天。
重点检查企业17家,每次参加人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7×3×5=255(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3×5=90(天)。
7.执法四中队345天。
重点检查企业17家,每次参加人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7×3×5=255(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6×3×5=9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3922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1065天。
2.参与事故调查456天。
3.核实投诉举报259天。
4.办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229天。
5.开展专项集中执法检查1236天。
6.开展专门的宣传培训677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2968天。
1.机关值班1095天(3人/天×365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573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342天,集中培训145天,其他培训86天。
3.检查指导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工作358天。
4.开展安全生产巡查258天。
5.参加党群活动264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6.年休假、病假、事假420天。
   
 
 
 
 
 
 
 
 
 
 
 
 
 
 
 
 
 
附件2
 
2022年度各执法科室队监督检查
重点企业名单(共92家、处)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8家、处)
1、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2、定州市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
3、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
4、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5、河北睿达药业有限公司
6、河北康博药业有限公司
7、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
8、定州市长城日用化学品厂
二、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8家、处)
1、定州市至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河北胜利车椅制造厂
3、定州市中邦工贸有限公司
4、定州市海丰纸制品有限公司
5、定州市安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6、河北众乐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7、河北郎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8、定州市博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三、预案管理科(8家、处)
1、定州市红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河北德诚创滔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3、定州市润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4、定州市旺雪面业有限公司
5、定州市京阳加油站
6、定州市定皇加油站
7、定州市中天加油站
8、定州市润和加油站
四、执法一中队(17家、处)
1、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定州市孟生球铁有限公司
3、定州市天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4、定州市松本汽车座椅制造有限公司
5、河北恒达健身文化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6、定州市四新工业有限公司
7、定州市定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8、河北宝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9、河北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0、河北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1、定州市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2、定州鹤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3、定州市宏信冲压件有限公司
14、定州市如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5、定州市双嘉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16、定州市腾达汽车座椅制造有限公司
17、定州市宏远机械有限公司
五、执法二中队(17家、处)
1、定州市晟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河北晨光绿粮饲料有限公司
3、定州市大地纺织配件有限公司
4、定州市顺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5、定州市华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6、定州市鑫旺金属网业有限公司
7、定州市润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8、河北博昶商贸有限公司
9、河北远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10定州京禹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11、定州鑫瑞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2、定州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
13、河北凯瑞达饲料有限公司
14、河北旭日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15、定州市恒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16、定州市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7、定州市丰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六、执法三中队(17家、处)
1、河北诚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2、河北双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河北南源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定州市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5、定州市瑞锋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6、河北利生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河北永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8、定州市奥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9、定州市电力金属丝网有限公司
10、定州市跃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1、定州市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2、定州市旭丰网业有限公司
13、定州市金和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4、定州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15、定州市中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6、定州市东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17、河北古中山国酿酒有限公司
七、执法四中队(17家、处)
1、定州市鲲鹏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2、定州市博奥加油站
3、定州市隆欣加油站
4、定州市内化连山加油站
5、定州市路畅加油站
6、定州市辰阳加油站
7、定州市永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8、定州市聚兴加油站
9、定州市吉达加油站
10、定州市定深加油站
11、定州市双恒加油站
12、定州市君鑫加油站
13、定州市东杨村加油站
14、保定中油昆仑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定州定安路加油站
15、定州市东旺加油站
16、定州市同达加油站
17、定州市李亲顾加油站
附件3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作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相关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
22.是否按照规定制修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23.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5.是否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6.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7.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8.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存在变更事项的,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3.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企业是否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6.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和监控视频是否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8.企业是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9.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11.企业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12.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13.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4.企业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15.企业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是否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16.企业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7.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18.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19.企业是否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2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
2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责险投保情况。
、工贸行业
)建材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是否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3.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是否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是否进行风险分析。
4.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是否泄漏。
6.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7.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气,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机械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4.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6.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7.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8.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轻工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是否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3.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是否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4.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是否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是否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7.喷涂车间、调漆间是否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涉氨制冷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涉爆粉尘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3.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4.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6.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7.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9.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0.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1.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情况。
2.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3.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
 
                                                                                                                                                                                                                                                                                                                                                                                                                                                                                                            

附件4
 
2022年度执法科室队室监督检查计划分配表
 
序号
处室名称
重点检查
计划数
一般检查
计划数
合计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8
4
12
2
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8
4
12
3
预案管理科
8
4
12
4
执法一中队
17
6
23
5
执法二中队
17
6
23
6
执法三中队
17
6
23
7
执法四中队
17
6
23
合计
92
36
128
 
 
 

附件5
2022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小计
重点检查
企业(家)
一般检查
企业(家)
重点检查
企业(家)
一般检查
企业(家)
重点检查
企业(家)
一般检查
企业(家)
重点检查
企业(家)
一般检查
企业(家)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2
1
2
1
2
1
2
1
12
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2
1
2
1
2
1
2
1
12
预案管理科
2
1
2
1
2
1
2
1
12
执法一中队
4
1
4
1
4
2
5
2
23
执法二中队
4
1
4
1
4
2
5
2
23
执法三中队
4
1
4
1
4
2
5
2
23
执法四中队
4
1
4
1
4
2
5
2
23
合计
24
8
24
8
24
12
28
12
128
备注:重点检查企业92家,一般检查36家,重点检查为计划总数的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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