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传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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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传罚〔2026〕1号
西城区明月新城刘晓光诊所 地址:定州市明月新城一期底商54-101 负责人:刘** 女 汉族 59岁 身份证号:132401************ 电话:18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6年2月25日《现场笔录》2026-2-9号;2.2026年2月21日现场照片4张;3.2026年2月25日现场照片5张;4.西城区明月新城刘晓光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5.负责人刘**身份证复印件;6.刘**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7.诊所医生张**身份证复印件;8.诊所医生张**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9.西城区明月新城刘晓光诊所主要负责人刘**授权委托书;10.2026年2月25日对西城区明月新城刘晓光诊所医生张**的询问笔录;11.2026年3月24日对西城区明月新城刘晓光诊所医生张**的询问笔录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元)整;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两项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