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6〕7号
    
被处罚人:定州宝塔医院(地址:定州市清风南路83号  电话:0312-231**** 法定代表人:窦**  女   汉族  45岁 身份证号:13062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涉及病历六份;使用两名未取得相应处方授权资格的医师,违规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未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工作;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中医皮肤科、中医妇科、中医针灸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270.35元;未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以上事实有1.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移交函》;2.现场笔录2026-11号;3.调取证据通知书(定卫医罚调证通字〔2026〕11号);4.法定代表人窦**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5.受委托人蔺**身份证复印件;6.定州宝塔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7.定州宝塔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8.患者马**、王**、吝**、张**、刘**、刘**、于*、钮**、吴**的病历资料复印件;9.医师刘**个人资质复印件;10.医师张**个人资质复印件及询问笔录;11.病区管理人员柳**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资质复印件及对她的《询问笔录》两份;12.护士长吴*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资质复印件及《询问笔录》;13.紫外线消毒记录本复印件1份(2页并附紫外线强度指示卡);14.2026年2月6日调取的医师刘**、张**开具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费用清单复印件;15.中医科医师席*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资质复印件及《询问笔录》;16.2026年2月9日调取的定州宝塔医院的门诊登记本、中医科超出诊疗科目的处方及收费清单复印件;17 .2026年2月9日对定州宝塔医院护士长吴*的《询问笔录》;18.定州宝塔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复印件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涉及病历六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医师刘**、张**在未取得相应处方授权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药品金额共计3306.10元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 版)第二章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未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4.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中医皮肤科、中医妇科、中医针灸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270.35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百柒拾元叁角伍分(1270.35元)的行政处罚。
5.急诊室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过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给予定州宝塔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元叁角伍分(1270.35元),罚款人民币共计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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