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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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6〕3号
被处罚人:定州易林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定州薏麟堂中医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C2X8RC2U 住所:定州市南城区纸房头村265号 法定代表人:黄**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182************ 电话: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应备案未备案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5-116号;2.现场证据照片和录像;3.调取证据通知书(定卫医罚调证通字〔2025〕116号);4.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7.医师贾**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8.医师刘**的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及询问笔录;9.赵**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0.证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11.证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6年2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四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