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6〕1号
 
大鹿庄乡小流村村卫生室  地址:定州市大鹿庄乡小流村**** 负责人:史** 男 汉族 50岁 身份证号:132401************ 电话:13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12月1日《现场笔录》2025-2-91号。2.2025年12月1日现场照片1张。3. 大鹿庄乡小流村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4.负责人史**的身份证复印件。5.负责人史**乡村医生执业证复印件。6.2026年1月13日对卫生室负责人史**的《询问笔录》。7.2025年11月26日过期药品食母生片照片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五十七条第六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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