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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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5〕7号
王* 男 32岁 身份证号:130682************ 电话:182******** 地址:定州市***小区*号楼底商:
本机关依法查明王*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9月16日《现场笔录》2025-100号;2.2025年9月16日现场照片;3.2025年9月16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4.2025年9月16日《调取证据通知书》;5.2025年10月14日对王*的《询问笔录》;6.医师王*的身份证复印件;7.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3 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王*: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