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5〕3号

        

被处罚人:郑*  女  35岁  身份证号:130682************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   电话:183********

本机关依法查明郑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以上事实有1.2025年8月18日现场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暂扣的药品;3.《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当事人郑*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照片及录像;6.对当事人郑*的询问笔录为证。

(单位)郑*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药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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