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定卫医罚〔2025〕3号
被处罚人:郑* 女 35岁 身份证号:130682************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 电话:183********
本机关依法查明郑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以上事实有1.2025年8月18日现场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暂扣的药品;3.《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当事人郑*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照片及录像;6.对当事人郑*的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郑*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药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