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50307190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编号:250307190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州市留早镇卫生院: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GBZ130-2020附录F医用诊断 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要求,进行检测或自检(F.2.8 使用中的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每年应至少自行检查1次,防止因老化、断裂或损伤而降低防护质量,若发现老化、断裂或损伤应自行及时更换)。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之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八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玖佰元(9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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