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传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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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传罚〔2025〕1号
被处罚人:南城区建设街李天增口腔诊所 法定代表人:李天增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424************ 电话:138******** 地址:定州市南城区建设街通达酒店对面路南100米
本机关依法查明该诊疗所产生的污水未经检测合格即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对周文广的询问笔录;3.负责人李天增以及受委托人周文广身份证及医师资格证复印件;4.产生的污水未经检测合格即排放的现场视频;5.《诊所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所产生的污水未经检测合格即排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