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医罚〔2025〕1号
 
被处罚人:定州孙颖辉医疗诊所 法定代表人:孙颖辉 性别:女  身份证号:132401************电话:153********  地址:定州市南城区阳光尚都小区A区9-S3号底商
本机关依法查明 1.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2.使用未在你单位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孙颖辉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并开具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2、2025年1月2日对孙颖辉的询问笔录;3、医师孙颖辉、医师李金娥、护士仝洁洁的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孙颖辉开具的126张处方及门诊登记本的复印件;5、2025年1月2日对李金娥的询问笔录;6、孙颖辉开具的采血收据和登记本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复印件;7、所购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8、朱建卫个人资质复印件;9、2025年2月5日对孙颖辉、朱建卫的询问笔录;10、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11、屋顶监控设备安装收据;12、落地监控设备的客服回复截图照片;13、医疗废物转运联单及合同复印件。
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1.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零叄拾伍元(3035元),并处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元)的行政处罚;2.使用未在你单位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孙颖辉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并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处罚的,执行本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零叄拾伍元(3035元);3.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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