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40117388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编号:240117388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区懋鑫福城小区卫生站: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南城区懋鑫福城小区卫生站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十五节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7日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