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4-1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编号:2024-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州眼科医院: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该医院急诊科治疗车上治疗盘内放有“知春堂”牌碘伏洛合碘消毒剂,现场不能出示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2900(贰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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