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传罚〔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传罚〔2023〕18号
被处罚人:定州仁和中西医结合医院  负责人:孟永建  男44岁 身份证号:132401*************  电话:1774989****   地址:定州市叮咛店镇怀德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 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内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对孟永建的询问笔录;3.负责人孟永建身份证复印件;4.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的医疗废物照片;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6.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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