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传罚〔2023〕38号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传罚〔2023〕38号
被处罚人:定州市庄医院  地址:定州市李亲顾市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全军  男 48岁  汉族 身份证号:1324011975******** 电话:13833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1.医院的污水处理设备无铭牌及消毒液未索证;2.未见该医院8月份粪大肠菌群检验检测报告和氨氮检测报告;3.未使用专用包装物;4.医疗废物转运车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9月13日《现场笔录》;2.2023年9月13日现场照片;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李全军的身份证复印件;5.定州市庄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李全军的授权委托书;7.2023年10月20日对医院工作人员李英杰的《询问笔录》。
你(单位)1.医院的污水处理设备无铭牌及消毒液未索证的行为均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未见该医院8月份粪大肠菌群检验检测报告和氨氮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未使用专用包装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4.医疗废物转运车不符合标准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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