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传罚〔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定卫传罚〔2023〕9号
当事人:西城区陈庄子梁丽村卫生所 负责人:梁丽 性别:女 电话:1593302****身份证号:1306821981********    住址:定州市西城区陈庄子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西城区陈庄子梁丽村卫生所1、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2、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3、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及时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1、2023年9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对受委托人张彬的询问笔录;2、调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1、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2、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3、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及时无害化处理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1、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按国家规定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2、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3、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及时无害化处理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八十条第一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给予警告,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元)。2、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给予警告,罚款伍仟伍佰元(5500元)。3、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及时无害化处理,罚款两千元(2000元),以上合并处罚,给予警告、罚款玖仟元(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9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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