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罚字〔2025〕第6号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罚字〔2025〕第6
当事人:定州隆信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DKKE8Y5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洁玉                                              
住所(住址)定州市南城区XXX小区                               
违法事实:定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移交转办材料。2025年7月30日9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张玲(03000121002)、王亚卿(030001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定州隆信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地(赵洁玉南城区XXX小区家中)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家中未发现《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等6种和其他出版物,在家中东侧屋内发现办公电脑当事人登录千牛APP软件店铺信息显示淘宝账号名tb1913738634(当事人确认是定州隆信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淘宝店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店铺交易记录,店铺信息显示2025年6月6日9时43分该店网上销售《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等6种8册出版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交易信息进行核实当事人承认网上销售该图书。我单位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25年6月26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将举报人邮寄过来的样书6种8册版物邮寄到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5年7月7日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了“冀出鉴【2025】52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结论:《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等6种样本(编号1-6)属于非法出版物。2025年6月13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7月29日、7月30日依法对定州隆信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赵洁玉行进行了2次询问调查,负责人承认销售《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等6种8册出版物等事实,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一)“批进的出版物全部售出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即经营数额;经营数额减去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售出8册出版物总码洋1330.00元,卖家已退款无获利数额无获利数额)。定州隆信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第二款“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结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出版管理条例”部分 第22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第一项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现对定州隆信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作出:1、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定)文综检(勘)字〔2025〕6号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况。
2、赵洁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市场主体资格。
4、冀出鉴【2025】52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结论6种样本(编号1-6)属于非法出版物。
5、赵洁玉2次调查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理由:定州隆信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二款“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结合《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一)“批进的出版物全部售出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即经营数额;经营数额减去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售出8册出版物总码洋1330.00元,卖家已退款无获利数额)。按照:《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出版管理条例”部分第22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第一项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现对你(单位)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 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8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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