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罚字〔2025〕第7号
当事人:定州市常鸿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9UAD84D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冯智欣
住所(住址):定州市中山路XXX
违法事实:接“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天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定州市常鸿书店非法销售标注为“全民阅读活动 全国中小学‘韬奋书屋’计划”《米小圈上学记》系列图书。2025年7月4日10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张玲(03000121002)、王鑫淞(0300012101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定州市中山路北侧定州市常鸿书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书店一楼西侧货架上摆放有米小圈上学记系列出版物《好朋友铁头》、《我是小学生》、《瞧这一家子》等共计16种126册。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告知负责人相关权利和义务。2025年7月8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将抽样的32册出版物邮寄到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5年7月14日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了“冀出鉴【2025】54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结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送鉴的《好朋友铁头》等16种样本(编号1-16)属于非法出版物。2025年7月4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7月16日、7月21日依法对定州市常鸿书店法定代表人冯智欣行进行了2次询问调查,定州市常鸿书店一共进了66套264册米小圈上学记1-4年级系列出版物库存126册,售出138册出版物(121册能提供销售清单,按销售清单经营数额为2420.00元,不能提供销售清单17册出版物按每册定价25.00元计算,经营额为425.00元)经营数额为2845.00元减去进货款1380.00元,获利数额1465.00元(获利数额即非法所得)。定州市常鸿书店销售138册非法出版物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定州市常鸿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第二款“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现对定州市常鸿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1、没收非法出版物126册,2、没收非法所得壹仟肆佰陆拾伍元整(1465.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定)文综检(勘)字〔2025〕7号《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编号7号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况。
2、冯智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冯智欣2次调查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证据材料证明定州市常鸿书店在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发行非法出版物。
5、冀出鉴【2025】54号证明上述(编号1-16)16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6、刘帅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定州市常鸿书店进货情况。
7、北京学乐图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案处罚理由: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定州市常鸿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二款“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做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定州市常鸿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经调查:1、定州市常鸿书店一直守法经营,我部门未其对作出行政处罚。2、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提供进、销货清单、正版证明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授权北京学乐图书有限公司的委托书。3、积极提供北京学乐图书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明来源合法。上述材料证明当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非法出版物进行售卖。定州市常鸿书店一共进了66套264册米小圈上学记1-4年级系列出版物库存126册,售出138册出版物(121册能提供销售清单,按销售清单经营数额为2420.00元,不能提供销售清单17册出版物按每册定价25.00元计算,经营额为425.00元)经营数额为2845.00元减去进货款1380.00元,获利数额1465.00元(获利数额即非法所得)。定州市常鸿书店销售138册非法出版物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当事人能对其来源能做出说明、指认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出版物126册,2、没收非法所得壹仟肆佰陆拾伍元整(146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 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7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