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58
当事人: 定州鸿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二楼沸点KTV)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C75UHA4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明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龙泉街与军工路交叉口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7月25日15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王亚卿(03000121026)张  玲(03000121002)联合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定州市龙泉街与军工路交叉口西行200米处的定州鸿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二楼沸点KTV)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处为坐北朝南二层小楼,正在处于营业状态,场所内未有消费者,一楼为餐饮饭店,二楼设置包间17个,包间内有音响、话筒、点歌设备,在二楼收银台处发现2025年7月24号、25号的收费单据,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称正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无法当场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5年7月25日,按照程序经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定州鸿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二楼收银台处查获2025年24号、25号收费单据,共计4659元。
2025年7月28日,定州鸿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杨明在询问过程中承认其经营的定州鸿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尚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了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2025年7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该场所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
2、定州鸿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杨明调承认该场所正处在营业状态;
3、定州鸿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定州鸿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质;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理由:定州鸿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二楼沸点KTV)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之规定,结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按照《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8条“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应当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伍拾玖元(4659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8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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