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5〕5
号
当事人: 定州润月阁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F7ENM3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新海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南城区x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6月25号我局执法人员王鑫淞(03000121010)温习峰(03000121012)接省文物局(定县开元寺塔-建控地带遥感监测外业核查单)执法人员对位于定州市中心南街东侧28号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斑点位中心点X坐标114.994443图斑点位中心点Y坐标38.51008正在施工作业,经该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手续证明,该项目建设有(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中心南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2024]054号文件)证明,该项目用地面积约5100㎡(合7.65亩)经查该项目建设位置位于定县开元寺塔建设控制地带内。定州润月阁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不能提供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建设施工批复文件。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理由:定州润月阁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对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第一项“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 6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