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罚字〔2024〕第7号
当事人:河北清雅轩图书销售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新出发定州零字第S9900XXXX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勇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区XXXX
违法事实:2024年8月20日9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鑫淞(03000121010)张 玲(030001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长安街道办事处胜利街12号河北清雅轩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新出发定州零字第S99000166号,在该经营单位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南部货架上摆放有教科书《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英语》九年级全一册、《生物学》八年级下册等共计10种11册码洋:92.74元。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负责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本次执法于2024年8月20日10时30分结束。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在网上拼多多店铺“清雅轩教辅专营店”售卖八种中小教科书合计19册售卖金额283.09元。
证据:1、中小学教课书11册。2、河北清雅轩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行政处罚证据材料。4、拼多多店铺售卖记录。
处罚理由:河北清雅轩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6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第7项: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河北清雅轩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在现场态度端正,案件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接受调查,主动配合,且认识态度较好并保证以后不在出现类似情况,同时数量、码洋较少,负责人又有悔过之心,现对河北清雅轩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没收出版物11册,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叁元零玖分(283.09)元,3.罚款贰仟(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 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9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